《刑法修正案(六)》在本罪的行为对象限定于残疾人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受学者们诟病最多的地方。学界普遍认为本罪规定的犯罪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因为现实中被组织乞讨的人群不仅仅是残疾人和不满14周岁的儿童,还包括老年人、病人,已经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的,而这些人也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也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利用,其合法权益也容易受到侵害,同样需要法律的保护。
所以本罪将犯罪对象限制为残疾人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不符合打击和遏制这种现象的目的。本罪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弱者,故不应该将残疾人和儿童之外的弱者排除在外。
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犯什么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62条之一规定: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会构成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二、组织儿童乞讨罪与一般组织乞讨的区别
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保护对象为任何人,而非仅限于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而组织乞讨罪明确要求,只有残疾人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方能构成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对象也更加广泛,非但组织者,所有实施了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人和乞讨方式违法的乞讨行为人都是行政处罚的对象。而组织乞讨罪的处罚对象却只限于组织乞讨者。
三是《治安管处罚法》规定的行为方式也比组织乞讨罪广泛,只要是利用他人进行乞讨的行为,不论何种手段均构成违法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而组织乞讨罪仅限于使用暴力与胁迫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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