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残疾人和儿童乞讨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组织乞讨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本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组织乞讨不但侵害了残疾人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对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也带来了混乱。
一、非法传销与抢劫罪的区别
1、客体方面不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方面不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16周岁以上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构成本罪;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不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领导儿童乞讨罪既遂是如何量刑的
领导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领导儿童乞讨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有:
1、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警察局不立案该如何办
报案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自己的诉求,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一、公安机关应当以刑事案件立案开展侦查工作的如下: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具体如下: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综上所述,公安局不立案的,受害人可以通过检察立案监督的途径达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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