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申请条件:
1、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2、因短期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须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人员,应当向出国前户口所在地申报恢复户口(华侨身份除外)。
3、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向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申请材料:
1、批准定居通知书、华侨回国定居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批准定居通知书、港澳(台湾)居民定居证、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注销证明(原件)
5、恢复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6、属投靠的出具派出所关系证明(原件)
7、申请报告(原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窗口形式审查
3、符合当场办件手续的,给予当场办理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受理地址:拟将户籍迁入到绍兴市区塔山派出所、蕺山派出所、北海派出所、府山派出所、稽山派出所、城南派出所等六个派出所内的居民,前往绍兴市越城区迪荡新城惠利街20号(鼎盛时代大厦)三楼,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拟将户籍迁入到绍兴市区其余各镇的居民,到各拟迁入地所在的派出所办理。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内。
咨询电话:88604910
联系人:干国水(越城)
监督投诉电话:8860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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