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土地使用证之诉讼包括哪些内容
时间:2023-08-06 21:20:17 1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土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由此可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颁证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不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另外,《土地登记发行证后提出的争议是否可以根据权利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印件》(国土资产局的信〔2007〕60号)明确指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发行证后,第三者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相关人员可以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自《土地登记办法》颁布后,《土地登记规则》已经自行废止,但关于更正登记的内容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撤销土地使用证程序

撤销土地使用证程序是: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1.拟订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的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

2.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3.报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4.下达决定书: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

5.注销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6.补偿: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补偿。

《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

《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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