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户籍居民办理就业登记的法律依据
就业登记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居民初次就业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进行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居民时,应当向劳动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第二,户籍居民办理就业登记的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深圳市户籍居民。
第三,办理程序及需提交资料
1、深圳市户籍居民初次就业登记手续
(1)应提交资料:
①户口本;
②失业人员证;
(2)办理程序
①提交资料;
②填写《深圳市居民就业登记表》并按表中要求到有关部门签章;
③填写《深圳市员工劳动手册》并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④签订劳动合同书;
⑤劳动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2、深圳市户籍员工再就业登记手续
(1)应提交的资料:《深圳市员工劳动手册》
(2)办理程序:
①原单位在《深圳市员工劳动手册》上加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章;
②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③劳动部门办理再就业登记手续。
3、全员改制手续
(1)应提交资料:
进入深圳的调令原件(工人提交劳动局发出的《员工调动通知》或《招用员工通知》;干部提交人事局发出的《调干通知书》,大学生分配提交人事局发出的《接收大、中专毕业生
介绍信》,转业干部提交《转业干部介绍信》);
(2)办理程序
①提交资料;
②填写《深圳市员工劳动手册》并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③签订劳动合同书;
④劳动部门办理全员改制手续。
第四,办结时限
即时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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