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形中,在同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他们有权平等地分享分配给他们的遗产金额。
然而,在以下特殊情形下,同一顺位的各继承人有权非平均分配相应的遗产,这些特殊情包括:
对于那些在生活方面存在特别困难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应当给予其适当的关注和照顾,确保他们能获得较多的份额;
其次,对于那些曾为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的赡养或抚养服务或者能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而言,在面对遗产分配问题时应给予其更多的财产份额;
此外,如果一些有抚养能力并具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未能积极履行抚养义务,那么在这个环节上,他们将无法获得哪怕是极少数的遗产份额;
最后要强调的是,经过继承人之间的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后,他们有权采取不平均分配遗产的做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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