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延迟处理交通事故,不仅对负有全部责任方,同时也对伤者以及保险机构产生诸多不良影响。
下面将详细阐述这方面的情况:
对于负有全部责任的一方,如长时间拖延交通事故的处理,警察部门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暂行扣押肇事车辆驾驶人员的相关证件,这必然会给该方带来不必要的出行麻烦与不便。
倘若受伤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对该所有责任方而言,他们还需要面对强制执行所规定的相应惩罚条款。
对于受害的一方,长期拖延解决交通事故可能导致其无法迅速获得赔偿金额,进而增加其本身的经济压力,比如不能及时支付医院手术费或者康复治疗费用等等。
同样地,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尽管长期拖延处理时间会使得证据搜集工作变得愈发艰难,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意味着它们可以暂时避免立即面对赔偿请求的压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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