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社会医疗保障卡用于记录居民社会保障的相关信息,它卡内标识了持卡人的个人就业状况,并记录了持卡人的社会保险帐户信息及缴费情况、职业技能、就业经历、工伤、职业病及伤残程度等。
(二)
社会医疗保障卡用于记录参保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并将持卡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记载到它的卡面以便查看。
(三)社会医疗保障卡可用于查询居民本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纳情况。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累计总额等信息。
(四)
持卡人可持卡到定点医院就医,到医保指定药店购买药品,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值得注意的是,参保居民的社会医疗保障卡可以凭密码在POS机上刷卡使用,但是不可以提取现金或进行转帐。
(五)参保人失业了,可以凭卡到相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的手续,并申领失业保险金以及申请参加就业培训;
(六)参保人可持卡办理医疗、失业、养老、工伤和生育等社保事务,办理领取养老金等社保事务。
(七)参保个人还可以凭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等。
(八)持卡人还可以凭社会医疗保障卡上网查询相关信息。
一、社保费用的征缴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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