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如夫妻因感情不合而分居达两年以上,即成为法律所认可的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在此前提之下,倘若一方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并能证实夫妇双方已持续分居长达三年之久,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会对此予以适当考量。然而,是否批准离婚还需全面权衡各项因素,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双方情感现状、婚姻关系的真实状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足以致使夫妻情感破裂的诱因等方面。若法院判定双方情感确已彻底破裂且经调解无果时,即便未满足法定的分居期限,那么离婚申请或许仍然可以获得通过。在此提醒切勿忽视,具体的裁判结果将受到案件具体情势的深度影响,包括证据的充分程度、当事人的详细陈述以及其他可能对判决走向产生影响的相关要素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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