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收回
1、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农村宅基地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农村宅基地在什么的情况下能收回
可以收回农村宅基地的情形有: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宅基地;房屋所有人去世、没有继承人的;城镇居民继承农村宅基地;农村发展需要、被政府征用的土地;一户多宅,宅基地乱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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