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费是否牵扯二婚夫妻共同财产
抚养费与继往婚姻中的夫妻共有财产之间虽有相似之处,但实属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抚养费乃是父母或其他向未成年人承担相应抚养义务者对于未成年子女所提供的各种生活和教育费用,这既是为人父母应尽之责,亦与人之再婚后的配偶无涉,其配偶不负有此项额外的责任,自然也就无需承担抚养费了。
以此类推,抚养费显然与继往婚姻中的夫妻共有财产无涉。
相反,继往婚姻中的夫妻共有财产则指的是夫妻在维持某种完整的家庭关系期间所获取的所有财产,其中不仅涵盖了夫妇双方共同工作所获得的工资金额、激励奖金以及劳动报酬,还包括他们生产、经营、投资等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以及他们在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各种权利性收益,甚至还包括了来自公开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夫妇双方对于这些共同拥有的财产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权益,即享有平等的处置和决定权。
尽管如此,每一位丈夫或妻子在处理自己的个人收入时也都有着做出合理决策的权利。
除非出现一种不可抗拒的情况,比如一方以超出自己的经济能力支付高昂的抚养费用,或者故意将原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任意转移,那么我们无法仅仅因为夫妻双方未能就某个具体问题达成一致同意的结果,就立即断言这是对他们的合法权利——夫妻共有财产权的一种侵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未成年生孩子抚养问题怎么样解决
在处理未成年生育家庭产生的抚养问题过程中,需要全面考虑各个层面的因素。
以下为您提供一些可能应用到的解决策略和相关建议:家庭内部的深入磋商:首要步骤,即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或监护责任人应齐聚一堂,开展深度磋商,探讨如何共同担当起扶养孩子的重任。
这一过程可能涵盖了诸如明确谁将承担主要的看护责任,以及如何合理分配孩子的日常花销、教育开支等等诸多议题。
法定监护人的介入:若父母或监护人在抚养问题上未能达成共识,亦或是有一方未能尽到抚养之责,那麽此时便可能需要法律监护人的介入。
这种情况通常会牵涉到社会福利机构或是法庭,他们会依据孩子的最大利益这一原则对此事做出决策。
充分挖掘并利用社会资源:未成年父母在生活中可能面对着各种各样的经济、教育、心理等方面压力,因此应尽可能地去发掘并利用社会资源,例如申请政府援助,寻求社区服务等等,以此助力于孩子与家长更有效地应对这些困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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