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非法拘禁这一犯罪行为并不必然须经数罪并罚之程序处理。
所谓数罪并罚,系指当行为人犯有数项不同类型罪行时,人民法院应针对其所犯各罪名分别作出判决并量定相应刑期后,依法按照既定裁量原则确定应予执行之刑罚。
然而,若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行为人又涉嫌触犯其他相关罪名,如故意伤害、侮辱等,则可能导致数罪并罚的情况发生。
然而,仅就非法拘禁罪本身而言,通常无需经过数罪并罚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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