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接受规则
时间:2023-05-31 19:51:58 1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这是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也是法院接受证据的最基本规则。只有经过质证,任何证据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这不仅是因为没有质证的证据意味着没有经过检验,其证明力和公信力非常值得怀疑,而且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护和尊重当事人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二)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这是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目的仍然是保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因此,也间接禁止了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收集、补充证据。(三)被告人在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交而在一审期间未提交的证据,不得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判决的依据。这在上一篇文章中已经提到。可以说,该规则既是证据提供规则,又是证据可采性规则。虽然目前《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但笔者认为,任何违反举证、取证、收集证据规则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法院都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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