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当事人在争论发生前或争论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书。如果没有仲裁协议,而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2、仲裁事项属于受诉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也就是说,申请人要求仲裁委员会保护的合法权益和被申请人履行实体义务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其所提出的仲裁请求是否合理,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理由是否正确,需要由仲裁委员会进一步确定,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只要提出具体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可。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相比有哪些特点
仲裁与诉讼是现代社会两种并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涉及财产利益的民事经济案件(个别类型案件除外),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不选择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选择了仲裁(订立了仲裁协议或条款),则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能向法院诉讼,仲裁协议或条款无效的除外。
仲裁相比与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仲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双方当事人须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无权受理;
2、仲裁机构具有可选择性,纠纷的双方可以协议选择某个仲裁委员会作为纠纷的解决机关;
3、仲裁员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4、仲裁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具有保密性;
5、仲裁以“一裁终局”为原则,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不可以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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