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人员回避规定
时间:2023-05-01 10:40:12 4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回避是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审判等活动。

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察。

【其它人员的回避】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它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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