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网络举报赌博有奖励吗
属一般治安案件的,给予100至500元奖励或按当场查缴赌款额5%以下奖励;
属一般刑事案件的,给予500至3000元奖励或按当场查缴赌款额10%以下奖励;
属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50人以上或当场缴获赌款额2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0至10000元奖励或按当场查缴赌款额15%以下奖励;
属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00人以上或当场缴获赌款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至20000元奖励或按当场查缴赌款额20%以下奖励。
上述奖励标准中,同时符合定额奖励与按比例奖励条件的,确定奖励金额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于举报赌博游戏机的奖励,查处收缴赌博游戏机的,视情况给予每台奖励30—50元。
二、赌博处罚规定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5、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1)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2)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3)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6、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7、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