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犯罪判多少年
时间:2023-03-08 00:10:23 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一个犯罪行为的量刑,是根据犯罪的情节、次数、主从地位、社会危险性等等综合考量的,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量刑。

金融诈骗罪具体共有八个罪行,如下列:

1,集资诈骗罪:使用诈骗的方式集资,要求是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是有死刑的。

2,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的对象特定都是:金融机构或银行骗的是贷款,客体是国家正常的贷款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对所借出资金的所有权,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3,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而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犯罪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犯罪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凭证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5,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事信用证诈骗活动,犯罪客体国家正常的信用证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6,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事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主体一般是自然人。

7,有价证券的诈骗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有变造、伪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来骗取钱财,犯罪主体是自然人。

8,保险诈骗罪:是指以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是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或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是指故意犯罪,并且犯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一、如何认定诈骗罪行为

1、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2、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3、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4、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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