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手机作新机出卖超市被判“退一赔一”
时间:2023-06-07 16:33:51 1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新买的手机中已经存有十几个陌生电话号码,是欺诈还是营业员错误操作输入了号码?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超市返还消费者郑某货款人民币2429元,并赔偿郑某人民币2429元。郑某退还手机。

2008年5月,郑某在某超市内购买某品牌手机1部(售价人民币2429元),打开后竟然发现手机中已经存有多个手机号码,遂向超市提出“退一赔一”要求,超市未同意。郑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经该部门调解未成,于2008年7月作出《终止调解通知书》。郑某认为超市将旧手机当作新手机销售构成欺诈,便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由超市给予手机价款一倍的赔偿。

超市辩称:自己销售的是新手机,不存在以旧充新的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提供《终止调解通知书》证明超市委派的许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表示手机号码是营业员误输入的,进而证明在购买之前手机已输有号码,超市对此并未提供反驳的证据,法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该手机中存有十多个不同名称及其电话号码,并非短时间内所存储,超市所述电话号码是营业员误输入并不符合事实,应认定该手机已被他人使用。营业员将他人使用过的存有十多个不同名称及其电话号码的手机出售给消费者,消费者提出异议后,超市作出营业员误输入的辩解又不符合事实,应认定超市故意隐瞒手机被他人使用过的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购买该手机的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欺诈。郑某要求超市退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一倍,郑某要求超市按购买手机价款的一倍赔偿,也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全文70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消费者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新时间:2024-07-18 15:45:03
查看消费者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消费者 最新知识
针对二手手机作新机出卖超市被判“退一赔一”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二手手机作新机出卖超市被判“退一赔一”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