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影视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3-06-07 14:03:04 1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问: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规定的期限,广播影视业原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到期。广播影视业还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对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其中针对广播影视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项:

1.在2013年底以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在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对在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广播影视文化企业,已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可以按照财税〔2005〕2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

除此之外,根据财税〔2009〕31号文件结合我国企业综合性比较强的特点,规定广播影视企业如果从事以下业务也可享受其他文化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二是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是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四是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五是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与财税〔2005〕2号文件规定相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没有变,但财税〔2009〕31号文件发布后,取消了原来只有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文化产业才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限制。

二是如果贵单位有将广播影视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化经营的情况,转制后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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