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它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如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
民法典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具备了法人条件,且基于会员的共同意愿以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过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不需要登记的,成立之日起就具有了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条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一条,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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