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未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经过征收人或者相关部门的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由被征收人或者相关部门的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业务,由被征收人或者相关部门的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对该房屋予以拆迁的强制手段。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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