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权益统一的原则,股东只能对其出资部分的经营权和分配权主张权利。即使他们补足了出资,也只能对公司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提出要求。除非公司内部同意不按实收资本分配股利。
公司成立时,投资者通过签署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公司成立后,投资者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缴出资。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为出资瑕疵,形成的股权称为瑕疵股权。出资不足的股权是瑕疵股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这是股权的具体内容,也是较为常见的股权分类,即自利权,共同利益权。从本文可以看出,只要公司股东能够享受到其投资所带来的利益,而股东出资不足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是,对于股权收益的分配,《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分红;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例外情况是,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得红利,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新《公司法》明确允许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同时也允许股份有限公司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公司章程规定的持股比例。具体来说,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享股利,90%的股东可以分享60%的股利,10%的股东可以分享40%的股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可以约定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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