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申领临时牌照,您需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将所有相关的纸质资料、证件及复印件一并备齐,然后前往当地机动车管理部门的考务窗口依法办理。
2、在新购置的汽车符合申请临时牌照之规定后,作为车主的您需准备以下四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车者个人身份证、购车发票、交强险保单(副本)以及车辆出厂合格证书;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四种文件及其复印件需要同时持有。
若您购置的车辆为进口车,还需额外附上进口车凭证文件及复印件,若是由他人代替申领,则需携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当你抵达车管所时,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上述所需的相应材料。
4、完成审查程序之后,您需要支付相关的工本费用,便可领取到临时行驶牌照。
然而,如有地区支持线上申报服务,虽然这仅为初步预约环节,但是后续的资料递交与审查以及缴费取证等步骤仍然需要亲自前往机动车管理部门进行办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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