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能有确凿的证据支持该财产是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比如说,存在着婚约或婚姻伴侣关系的延续,或者是家庭成员协同工作、共同经营事业,或是共享馈赠所得等情况;
那么这类财产就被认定为家庭共有的资产。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找到家庭成员间有关此种共有财产关系的确立的书面协议,同样也就可以证明这笔财产属于家庭共有的性质了。
然而,若不存在任何形成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实,家庭成员之间便不可能产生共有财产的关联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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