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相关政策和规定。首先,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其次,如果单位已经为员工缴纳了社保,那么在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员工支付工资,而是凭借员工的生育证明,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首先,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其次,如果单位已经为员工缴纳了社保,那么在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员工支付工资,而是凭借员工的生育证明,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社 保 局 是 否 发 放 生 育 津 贴 ?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期间,职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贴。而生育津贴的发放,则需要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由社保局统一发放。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社保局并非直接发放生育津贴的机构。然而,社保局在生育津贴的发放过程中,会负责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生育津贴申请,以及协调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权益关系。所以,虽然社保局并非直接发放生育津贴,但其在生育津贴的发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总之,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工资和生育津贴,社保局负责审核和协调。虽然社保局并非直接发放生育津贴,但其在生育津贴的发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全文96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