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新乐的苏先生说,前不久他的一个朋友和几个人一起吃饭,结帐的时候,和他朋友餐馆老板产生了一点冲突,并没有协调好。在结完帐他们准备离开,被餐馆老板叫的一群人把他朋友打伤,现在左上肢不能正常运动,已造成残级,凶手也没有抓到。苏先生就想问一下,他的朋友应该怎样要求饭店进行赔偿?
王律师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苏先生的朋友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孙先生的朋友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孙先生的朋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孙先生的朋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主张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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