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有哪些犯罪行为?
时间:2023-08-15 17:46:05 2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例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冒充党团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即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上述两种要素必同时具备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国工作人员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手段的,即两行为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系的,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其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行为人实施招摇撞骗行为时,如果冒充的是一般人的身份,即不属于军人、公务员等的,只会构成诈骗罪,但是构成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诈骗的财物的数额较大,否则就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处十天以下的拘留或者是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有哪些不同

(一)侵害的客体不同。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二)行为手段不同。

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但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是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诈骗。

(三)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

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占有其他非法利益。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

法律在对招摇撞骗罪的构成上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但是对于诈骗罪来说,只有诈骗数额较大或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这是因为,招摇撞骗的行为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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