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不成功的中介费可以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中介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依照中介人的劳动合理确定。合同因中介提供合同媒体服务而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平均承担中介的报酬。中介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承担。中介不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
二手房交易未成应退还中介费中介有告知义务
2008年07月14日0927来源:新闻晚报
消费者沈女士2007年10月在嘉定区某房屋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双方约定在2008年上半年完成房屋过户等一系列手续。但等到沈女士付清房款和中介费3500元,准备过户时,却被告知无法交易过户,原因是该房屋是使用权房屋。既然无法交易,那么中介公司应该退还中介费。然而,该中介公司只同意退还2000元。沈女士多次和中介公司协商仍然无果。
嘉定区消保委受理投诉后,从嘉定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得到证实:使用权房屋不可以交易买卖。而作为一家专业的房屋中介公司,事先就应该知道使用权房屋无法交易,所以全部责任应由中介公司承担,中介公司不应该收取任何费用包括中介费。经调解,中介公司退还了消费者全部中介费3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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