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能否申请执行
时间:2023-12-13 19:49:47 31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能否申请执行

不能。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二、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是什么

破产债权的确认如下:

1.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审查申报的债权,并编制债权表。

3.债权表应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实。

4.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破产申报债权的期限是多久

破产申报债权的期限是三个月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n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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