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民间借贷抵押的风险
时间:2023-07-08 04:00:34 1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并都应订立书面借贷协议。有些财产抵押,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比如以房屋、车辆为抵押的。这样,借款人一旦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

民间借贷抵押有什么风险

民间借贷抵押风险防范:

一、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以住房作为抵押的,应签定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仅以口头约定或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债权人抵押是存在很大风险的。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签订抵押合同,一但发生法律纠纷,当事人的主张存在法律上的举证困难,即便到法院诉讼,有时也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

二、第三人以自己的所有的住房为债务人的借款作担保,也应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待抵押登记生效后才能贷款。同时,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也应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反担保,这样,才能督促债务人及时还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于债务人的过错而被查封冻结、强制执行。

三、大部分民间贷款房屋抵押均以自己的住房(许多是唯一的住房)提供担保,这有可能导致事前的约定,甚至债权的不能实现。

200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六百八十一条指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目前,银行纷纷要求债务人提供第二住所证明,但对于民间借贷的当事人来说,操作过程中图省事,导致不能执行到抵押人作为担保债务的房产。

因此,提醒民间贷款当事人一定要慎对抵押,充分考虑债权实现的风险。首先,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其次,要查实借款人的房屋状况,如提供第二住房证明的最好办理公证;第三,签署所有的法律文件,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四,待抵押登记生效后发放贷款,切记不能先放款后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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