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12月18日电(记者王骏勇)交通事故中,车子未直接碰撞却导致人员受伤,保险公司该不该以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作出裁决,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驾驶员周某保险赔偿金2.2万余元。
2006年5月的一天,周某驾车由西向东通过马路时,由南向北方向快速驶来一辆电瓶三轮车,由于电瓶车驾驶员发现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翻车事故,车上2人受伤。交警认定:电瓶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之后,伤者诉至法院索赔,法院判决周某赔偿伤者2.3万余元。
由于周某为车辆投保了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于是在赔偿了伤者后便向保险公司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却认为,车辆未发生碰撞,应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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