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变更需要登记吗
时间:2023-06-27 05:10:35 1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股权变更需要登记,但是登记并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要件,而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股权转让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当事人可以作出另外的约定。

一、实践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实践合同的生效要件为:交付标的物。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不是以合同成立为生效要件。换言之,实践合同没有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哪些情况下合同不得转让?

以下情况下合同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比如雇佣、委托等合同;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股东购买股份不登记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增加股东、增加公司的注册基本,均属于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都应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名册、出具出资证明书和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由此,以上工商变更登记的手续仅是公司的行政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并不意味着否定内部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工商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一种公示方式。股东未经登记的情况下享有股东权益可按以下原则来认定股东资格:(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2)在对内关系,即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时,工商登记只具有对外公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3)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须共同签署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在设立登记中记载有股东名称或姓名的人可以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而主张其具有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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