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逃避缴纳税款罪的标准:
1、要注意区分逃避缴纳税款与漏税。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逃避缴纳税款则是一种故意行为,行为人目的明确;
2、要注意区分逃避缴纳税款与避税。避税是指采用合法手段减轻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行为;
3、要注意区分一般逃避缴纳税款行为与逃避缴纳税款犯罪。对单位逃避缴纳税款犯罪与个人逃避缴纳税款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没有作分别的、不同的规定,主要是因为规定了逃避缴纳税款的比例和逃避缴纳税款数额的双重标准。
江西省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只要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就达到了逃税罪的立案标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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