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是机动车,但是是是特殊的机动车。其登记机关属于质量技术监督局而不是交警队,其驾驶资格与普通机动车不同。由于叉车是一种特殊的设备,管理也比较特殊,由于无证上岗,超限装载,设备故障,人货混载,车速过快等原因造成的叉车伤人事故也比较常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的定义,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法律规定,叉车伤人可以构成交通事故,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因此并非所有叉车事故都构成交通事故。如果事故发生在开放的道路上,只有一方是叉车,叉车伤人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如果发生在封闭的施工现场、未通车的道路、广场等场所,则不能视为交通事故,不属于交警部门管辖,而应视为安全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管辖。
叉车伤人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
叉车伤人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才可构成交通事故,因此并非所有叉车造成的事故都属于交通事故。如果叉车发生事故是在空旷的道路上,那么叉车造成的伤害事故就属于交通事故。如果是在封闭的施工现场、没有通车的道路、广场等场所的,则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也不属于交警部门负责,应当属于安全责任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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