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关于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如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管辖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管辖具有以下原则:
(一)属地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属人原则。
(三)保护原则。
(四)普遍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全文47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