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在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权条款绝对有效。《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法律关于层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这要求如果合同中双方同意的管辖权条款有效,则必须遵守:
(1)管辖权与双方签署的合同有一定的联系,即,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选择地方人民法院。(2)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否则,管辖权条款将不生效。经确定,主管法院最终将受《民事诉讼法》第24条(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和其他相关规定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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