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二)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事故当事人对交警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认为该行政处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对于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话,当事人可以向该交警部门的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是管辖该交警部门的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复议机关认为处罚无误的话,就维持原处罚决定;如果经过审查确定有误的话,就应该撤销原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的时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以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交警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当事人可以在交警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三个月内或者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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