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观念里,父母去世后,成年兄、姐对年幼弟、妹进行抚养和照顾是天经地义的,所以民间一直有“长兄如父”“长姐如母”之说。考虑到未成年人缺乏独立生活能力和稳定生活来源,我国法律也规定了成年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法定扶养义务,以补足父母对子女抚养的不足,保护家庭中弱者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律师补充: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法律上均为近亲属。法定监护人主要是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其顺序主要根据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疏关系、履行监护职责的便利程度以及我国的社会生活习惯来确定,只有不存在前一顺序监护人或者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时,后一顺序监护人才有资格成为实际的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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