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出纳是从犯吗?
非法集资案件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如果收银员是共犯,就不太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非法吸收社会资金提供帮助,并收取代理费、福利费、回扣费、佣金、佣金等费用,构成非法犯罪;构成集资共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及时退还上述费用的,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请注意,共同犯罪成立有三个条件:
1,两人以上。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即公司)。当然,应当排除的是,本罪没有规定法人可以犯罪。仅从自然人的角度来看,并不要求二者都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在我国,公民年满14周岁且无精神疾病者为完全责任能力)。即使其中一人是12岁的男孩,也可以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当然,这是不可处罚的;共同的意思,即有共同犯罪的想法,在我们的专业术语中被称为具有相同的犯罪认识和意志因素。
3。共同的行为意味着一起做坏事。这里的“做坏事”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要“亲自”去做,而是他们是否为推动犯罪过程做出了必要的“贡献”,比如教唆、帮助。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个人非法或者变相向社会公开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或者变相向社会公开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余项,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余项;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储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储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4。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严重情节。因此,非法集资中的出纳能否成为共犯,需要依法进行分析。对于符合条件的出纳,属于共同犯罪。不符合条件的,不属于共同犯罪。我希望你能明白这一点。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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