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抚养保证书;
3、结婚登记证原件;
4、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5、户口簿原件;
6、房产证原件;
7、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8、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
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需提供: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全文3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