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查找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或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
大连市民政局
地址:万岁街150号
电话:(0411)84315000
庄河市民政局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延安路
电话:(0411)89870977
普兰店市民政局
地址:中心路三段88号
电话:0411-83117707,83113013
瓦房店市民政局
地址:世纪广场1号
电话:(0411)85616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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