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在路口掉头被撞击事故责任的判断,需根据具体情形来深入探讨。在此过程中,掉头车辆负有充分观察路面状况的义务;
同时,当其正在进行转弯或者掉头操作时,必须礼让并避让直行车辆。
假设在正常行驶状态下,如果掉头车辆在未对道路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便盲目地实施了掉头行为,那么可以判断应由掉头车辆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若具备行车记录仪相关设备,可优先考虑提供相应的视频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只能等待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再作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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