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分割共有房屋的案例分析
时间:2023-01-16 02:52:48 1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张*农和黄*凤为夫妻,二人共有四个子女。张*农2013年去世,留有位于某处的房产一套,该房产属张*农和黄*凤双方共同所有。张*农去世后黄*凤及其子女因对被继承房屋分割问题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判决张*农和黄*凤共同所有的房屋由黄*凤和四个子女按份共有,其中黄*凤占60%的份额,四个子女各占10%的份额。判决生效后,黄*凤因身体不好想把房屋出卖之后养老治病,其三个子女均同意分割,但其中黄*凤的二儿子不同意处置该房屋自己也不同意购买。大家因协商不成,黄*凤和其中三个子女将二儿子起诉到法院。

当事人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按份共有财产归大儿子所有,其他共有人协助大儿子办理过户手续,大儿子给其他共有人相应补偿。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法院对被继承房屋的份额确定后,涉案当事人能否依据法院的判决处置其份额

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请求分割的权利应该如何行使

3.按份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评析:

第一,我认为本案不存在关于涉案房屋即市石景山区某处的房屋产权争议问题,原告与被告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已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并生效,四原告与被告按份共有涉案房屋,并按判决书确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原被告对涉案房屋确定按份共有权后,没有对共有物处分进行约定并达成一致,依据《》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原告占涉案房屋90%的份额,达到了法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的规定,可以对共有的涉案房屋进行处分。并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的规定,四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共有财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第三,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的规定。本案共有财产的分割在未能协商确定分割方式的情况下,由于共有涉案房屋为不动产不适宜实物分割的分割方式,应采取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而本案中被告没有能力将共有房屋折价款支付给四原告,故如果采用折价方式应将共有房屋归四原告或其中之一,由四原告或其中之一按照合理价格及被告的份额确定折价款给付被告,如果被告仍不同意,只能申请法院拍卖或变卖就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个人认为,四原告诉求合理合法,依法应当得到支持,在共有方式上,请法院考虑到黄*凤年老多病急需用钱的基础上,确认合理的财产分割方式,采取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九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必须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本法第九十八条和九十九条规定的公务人员,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聘用的某些专业技术人员和初级公务人员除外。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法律综合知识 最新知识
针对按份分割共有房屋的案例分析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按份分割共有房屋的案例分析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