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抵扣时,请确保勾选认证选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对于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在申请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抵扣时,请确保勾选认证选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特 定 纳 税 人 通 行 费 抵 扣 流 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通行费抵扣的方式,减少应纳税额。具体流程如下:
1. 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通行费抵扣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通行费的金额、税额和抵扣期限;
3. 将通行费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作为后续抵扣的凭证;
4. 纳税人可按规定的比例将通行费用于税款缴纳,也可直接抵扣。
通过以上流程,特定纳税人可享受通行费抵扣政策,促进交通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通行费抵扣资格的审核,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请确保勾选认证选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特定纳税人可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享受通行费抵扣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通行费抵扣资格的审核,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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