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诽谤罪一审宣判后的刑罚执行与被关押期间的关系,主要受到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首先是量刑判决本身的结果;
其次则是被告人在审判前所经历的羁押状况。
倘若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已事先接受了牢狱之灾,那么法庭所作出的每一天的羁押都将被视为等同于一天的刑期。
例如,若某位被告因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在此之前他已经被关押了整整三个月,那么他实际上还需继续服刑九个月才能完成整个刑期。
然而,如果最终的判决结果为缓刑,那么被告通常无需再次被关押,而是会在社区内接受相应的矫正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