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社会组织。当前多数中介服务机构能够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的检测、检验、评价、认证和咨询等业务,但也存在见利忘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权利,同时确定了其行为的法定界限。
《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这类违法行为的界定主要有三种:一是必须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没有合法资质不得从事有关中介服务活动,否则即为违法。二是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取得合法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出具真实、准确的证明文件(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报告或者证书等),不得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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