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有哪些
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如下:
(1)新颖性。外观设计不同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独创性。将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已经公开的进行比较,只要前者与后者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应认为是具有创造性;
(3)富有美感;
(4)适于工业应用;
(5)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申请专利的流程如下:
1、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后进行初步审查;
4、初步审查后即行公布;
5、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实质审查;
6、实质审查通过后,授权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如何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所谓不相同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可以认为这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要求。从实质上来说不相同就可以视为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所谓不相近似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经公知公用的外观设计相比,该外观设计有显著的特征,以致专业美工设计人员不能容易地从现有技术中演变出来。所以这里不相近似可以理解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创造性的要求。
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实用性,专利法中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其中,适于工业上应用,可以认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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