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波户主变更费用
无费用
二、宁波户主变更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浙公通字〔2020〕5号
第六章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第六十四条
申报户口登记事项时,应如实申报项目内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并提交与申报事由相关的材料。发现登记事项差错的,应当及时申报更正;经核查属实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户口登记事项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以及户主、与户主关系、曾用名等项目。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户主或新户主可以凭居民户口簿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户主:
(一)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发生变更,现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申请变更的;
(二)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三)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四)因服兵役、死亡、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等原因,原户主户口被注销的
(五)其他需要变更户主的情形
变更户主时,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由共有人商定户主。不能商定的,由公安派出所指定临时户主。
户主为唯一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因死亡等原因被注销户口的,由户内成员(户口挂靠人员除外)商定新户主。不能商定的,由公安派出所指定临时户主。
户口挂靠人员申报变更为户主的,不予办理。
第八十三条
与户主关系的登记,本人是户主的,登记为户主;家庭户内其他人员,登记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具体称谓;集体户内其他人员,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变更户主时,应当同时调整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
收养关系依法成立,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后,收养人可以申报将居民户口簿的养子女关系变更为子女关系。
三、宁波户主变更地点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户证办理中心(宁波市海曙区西门街道中山西路326号)6、8、10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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