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夫妻任何一方若欲解除婚姻关系,均可径直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
在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首先进行调解工作;
若调解无果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应依法准许离婚。
然而,对于妇女提出离婚的缘由,并未明确规定是否符合上述法条中所列举的特定情形,例如重婚行为、家庭暴力现象、赌博及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或者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
倘若妇女因生育过多子女而提出离婚,此举本身并非直接构成上述法条中所规定的离婚事由。
然而,若此类情况引发了夫妻间的矛盾冲突与情感破裂,且经调解无效,依据“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一条款,法院或许会予以考虑并作出准许离婚的裁决。
总而言之,是否准许离婚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其中包括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婚姻生活状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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