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
根据是否能够任意形成的标准,共同犯罪可以被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二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这两种犯罪形式的处罚原则差异明显,在任意的共同犯罪中只要行为人参与共同犯罪,达到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要求,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在必要的共同犯罪中,例如聚众类型的犯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以结伙形式出现,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人要对自己和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
二、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的组织形式
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存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与犯罪集团等两种组织形式。刑法第26
条明确了犯罪集团的概念,即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三、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定性及处罚
纠集即集合、联合之意,在刑法语境中等同于组织,都有主动追求犯罪结果、积极联络成员、为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等方面的故意和行为。纠集他人表明此类寻衅滋事行为不止一人参加,但不一定表现出严密的组织性。所谓多次应理解为三次以上,且不要求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都必须构成犯罪才能适用本款规定。只要行为人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该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就符合本款的适用条件。而对于没有纠集行为的人,即仅仅在纠集人的组织下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人,应该严格按照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条件确定是否构成本罪,不能一概被认为是寻本罪的共同犯罪人。
全文7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